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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台政策鼓励建公共停车场 符合条件可办产权
来源:      时间: 2014-10-24

         7月29日,《合肥市鼓励公共停车场建设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地上(下)空间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的,保留原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
        2、住宅小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在住宅小区自有用地范围内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最大的革新便是,合肥市此次办法写明了,公共停车场符合房屋产权办理条件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启示
        公共停车场按照已经逐步开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并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不仅保证了收费在合理范围之内,不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保证了投资者有利可图。
        其次,合肥此次颁布的《办法》要求公共停车场投资单位应按要求设置车位信息明示设施,配合交通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全市公共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这也是向智慧城市迈进,逐步构建智慧停车平台的一个进步。
        此外,过去建设单位建一个停车场只拥有租赁使用权,并没有实际产权。而若租赁车位(库)或者购买车位(库)使用权,按《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即为欺诈。此次合肥市颁布的《办法》写明:公共停车场符合房屋产权办理条件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停车场所有权人便可对停车场的所有权进行使用和收益,比如,停车场所有权可以像房屋所有权一样进行抵押贷款,作流动资金周转,停车场的盈利方式将不仅仅依赖于停车收费。因此这项法令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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