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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旧小区新增停车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时间: 2014-06-12

 武土资规发(201314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老旧小区配建停车位不足问题,规范老旧小区新建停车配套设施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物权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新建停车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老旧小区系指已建成使用、两证齐全、符合规划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老旧小区拟新建停车配套设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规划审批的停车设施未改变用途;

      (二)实际停车规模低于现行停车配建标准,无法满足小区停车需要。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区,应由业主委员会作为项目业主进行规划报建,项目业主委托他人进行报建的,应出具书面委托。

       第五条 新建停车配套设施应充分利用本小区内空置的公共场地进行规划建设,并不得占用既有消防通道,尽量避免占用既有绿化,确需占用既有绿化的,应书面征求园林部门意见。建设方式必须采取机械式立体停车形式,其中地上立体车库应为通透式的机械框架。

       第六条 新建停车配套设施不计容、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简化新建停车构配套设施的规划行政许可手续,仅办理选址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

       第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原小区规划行政审批部门提出选址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申请:

       1、项目所在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2、就停车设施建设事宜召开的业主大会证明文件;

       3、项目所在小区的原土地证明文件;

       4、拟建停车设施的规划方案;

       5、同意不办理停车设施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的承诺。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前应对报建项目方案进行技术审查,方案审查中应同步征求消防、园林、人防(仅针对地下建设方案)部门意见。

       第十条 规划方案批准前应进行批前公示,公示需选择在拟建停车库小区内部显要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于公示期间反馈意见较多,分歧较大的项目应慎重研究,必要时需补充全体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原审批单位申请进行规划验收,对于未进行规划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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